为完善助学体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3.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4.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具体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年内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因此,各院系、各班级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程序,精心布置,扎实做好认定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学院成立团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班级成立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小组半数。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评议对象不得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第五条 认定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三)认定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10月底以前完成。
1.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根据个人家庭状况,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学生可提交表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班级认定结果报院系认定小组审核。
3.院系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七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根据认定标准,每学期开展复查工作,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程度。已脱贫或失去资助资格的学生应从名单中删除,同时在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资料中注明。同时,学校和各院系要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行本着客观公正、严谨认真的态度开展工作,若弄虚作假,取消其小组成员资格;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小组成员,应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体现,其中普通学生可参照班委的标准。
第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并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