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资助规范》(SDZZ 4-2020)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优秀学生,在同学们中树立优秀典型,以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我校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生初选、推荐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2.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内均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内均位于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7.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如果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5%,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五、评选要求及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要在同学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务必使每一名同学都了解政府和学校政策,清楚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荣誉等级高、奖励金额高,对获奖学生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政策实施的准确性,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
3.学校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差额评选。
4.按照学校相关评选方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各学院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单位初步人选并报学生处。
5.学生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所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7.对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将获得国家或省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奖励证书。
2.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批复,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划拨至受奖励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3.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